(2017)渝0151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成梅与陈代英张呈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梅,张呈福,陈代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1937号原告:张成梅,女,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蔚凌,重庆市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呈福,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被告:陈代英,女,1943年2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梅诉被告张呈福、陈代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梅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成梅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成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4元,减半缴纳1602元,由原告张成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春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