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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0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春雷与孙宝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雷,孙宝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116号申请人:王春雷,男,1975年2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孙宝财,男,1982年1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王春雷与孙宝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宝审判员  吕 巍审判员  汤德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博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