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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彭建忠与朱群收、丁林叶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建忠,朱群收,丁林叶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839号原告:彭建忠,男,1968年6月12日生,满族,个体,住青海省德令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林,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群收,男,1969年5月3��生,汉族,茫崖宏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青海省。被告:丁林叶,女,1966年4月17日生,汉族,茫崖宏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格尔木分公司负责人,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群收(被告丁林叶之夫),男,1969年5月3日生,汉族,茫崖宏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青海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建忠与被告朱群收、丁林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建忠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8元,减半收取3554元,由原告彭建忠负担。审判长冯珍珍审判员季海青人民陪审员武凤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胡玉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