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申请执行郑素梅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郑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3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住大同市魏都大道。被执行人郑素梅,女,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教场街福兴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20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郑素梅银行存款1497797.67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邵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