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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莉与邹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邹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300号原告:李莉,女,1978年2月7日生,汉族,吉州区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告:邹志勇,男,1971年1月15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原告李莉诉被告邹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李莉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莉承担。审判员 欧阳文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晓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