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莉与邹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邹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300号原告:李莉,女,1978年2月7日生,汉族,吉州区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告:邹志勇,男,1971年1月15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原告李莉诉被告邹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李莉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莉承担。审判员 欧阳文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晓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