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志强申请冯平、王宏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强,冯平,王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948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强,男,1947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冯平,男,1955年3月1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王宏珍,女,1957年3月1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张志强申请执行冯平、王宏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内0626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01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分期偿还的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张志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我院作出的(2017)内0626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斯达来审判员 张 文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振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