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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8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田家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田家新,韩秀花,孙涛,许文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8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住所地:桓台县索镇中心大街6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21766X。负责人:李瑞正,行长。被执行人:田家新,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执行人:韩秀花,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孙涛,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执行人:许文锋,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田家新、韩秀花、孙涛、许文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64080.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田家新、韩秀花、孙涛、许文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伊护国审判员  杨慧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