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杨杰与郭军、四川华东电气集团遂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杰,郭军,四川华东电气集团遂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798号申请人:杨杰,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郭军,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被执行人:四川华东电气集团遂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东城绿洲17栋4号门面,注册号:510900000062986。法定代表人:张福寿,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杰与郭军、四川华东电气集团遂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郭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XXX)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6679.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成代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红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