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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苟德和与被告苟娟、苟轩、苟忠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德和,苟娟,苟轩,苟忠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5民初971号原告:苟德和,男,194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被告:苟娟,女,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被告:苟轩,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被告:苟忠,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西寨村*组。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71********。原告苟德和与被告苟娟、苟轩、苟忠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苟德和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苟德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德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苟德和负担。审判员 张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园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