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7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佃林与被告马美琴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佃林,马美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7民初532号原告:王佃林,男。被告:马美琴,女。原告王佃林与被告马美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王佃林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佃林因被告马美琴怀孕,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佃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佃林负担。审 判 长 张 彪审 判 员 赵文尚人民陪审员 张 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泽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