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27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佃林与被告马美琴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佃林,马美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7民初532号原告:王佃林,男。被告:马美琴,女。原告王佃林与被告马美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王佃林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佃林因被告马美琴怀孕,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佃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佃林负担。审 判 长  张 彪审 判 员  赵文尚人民陪审员  张 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泽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