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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肖泽辉与李加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泽辉,李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肖泽辉,住白城市。被执行人:李加林,住通榆县。本院在执行肖泽辉与李加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林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支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