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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执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陈永洪、陈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陈永洪,陈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粮食局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永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敬文泽,四川舟楫(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桂溪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陈永洪,职务不详。被执行人:陈永洪,男,汉族,1954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陈国,男,汉族,1980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4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攀枝花市仁和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陈永洪、陈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另案先行查封而无法处置,又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华审判员 杨 光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卓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