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恢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栾井福与杨顺迁、杨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井福,杨顺迁,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恢268号申请执行人:栾井福,男,汉族,吉林市第五货运公司工人,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杨顺迁,男,汉族,吉林市新兴建筑材料厂工人,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杨洋,男,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栾井福与被执行人杨顺迁、杨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7)船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洋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洋实施拘留措施,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杨洋其亲属将执行款交付本院,该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1997)船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 李玉民审判员 姜有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家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