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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子东与郭玉民、吕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子东,郭玉民,吕进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郑子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小宁,女,汉族。被执行人郭玉民,男,汉族。被执行人吕进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郑子东与被执行人郭玉民、吕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二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子东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郭玉民应付申请执行人郑子东借款利息769.33元;被执行人吕进芳应付申请执行人郑子东借款本金105000元、利息86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郭玉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404元及执行费1616元。该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17年6月12日,被执行人郭玉民交来执行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共计53020元,2017年8月4日,被执行人吕进芳的女儿王琪交来执行款20000元,并对剩余执行款担保。申请执行人郑子东的代理人郑小宁以其与被执行人吕进芳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2执3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