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阮祥蛟申请执行毛敏、陈汶龙、四川恒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祥蛟,毛敏,陈汶龙,四川恒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395号申请执行人阮祥蛟。被执行人毛敏被执行人陈汶龙被执行人四川恒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汶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155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阮祥蛟申请执行毛敏、陈汶龙、四川恒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毛敏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X栋X层X号车位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毛敏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X号1栋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毛敏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X号X栋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四、将被执行人陈汶龙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X号2栋X单元X层X号房屋、X层X号车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志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