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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包胜梅与阿迪雅、达日黑扎布、乌仁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胜梅,阿迪雅,达日黑扎布,乌仁格日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包胜梅,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阿迪雅,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达日黑扎布,女,1962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乌仁格日乐,女,1971年6月2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胜梅与被执行人阿迪雅、达日黑扎布、乌仁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阿迪雅、达日黑扎布、乌仁格日乐给付欠款717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阿迪雅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71750元及执行费976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8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 斯楞审判员 哈申其木格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其 其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