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苏治华与周光敏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治华,周光敏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803号原告:苏治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发金,荆门市东宝区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光敏。原告苏治华与被告周光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苏治华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苏治华自愿申请撤回对周光敏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治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娇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