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贵珍与濮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濮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朱贵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异1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濮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住所地濮阳市濮上路南段路东。负责人:楚文莆,校长。申请执行人:朱贵珍,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在本院执行朱贵珍与濮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濮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对(2017)豫0927执359号执行案件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濮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称,异议人从未收到(2015)台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也未参加该案的庭审审理,却在2017年7月26日收到执行通知书,请求中止执行(2017)豫0927执359号执行一案。本院查明,2016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15)台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朱贵珍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异议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异议人认为该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本院作出(2015)台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未提供向异议人送达的证明,该判决对异议人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7)豫0927执3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孙建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何忠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家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