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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11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路志刚与崔珉、崔连革、赵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志刚,崔珉,崔连革,赵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11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路志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崔珉,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崔连革,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赵承国,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路志刚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崔珉、崔连革、赵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赵承国所有的位于延寿县楼房一处(产权号为:########,使用权面积#####平方米)。申请执行人只要求查封上述房屋,暂不处置。划拨了赵承国住房公积金####元,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现三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崔珉、崔连革、赵承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文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华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