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8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庄志光与张添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志光,张添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984号原告:庄志光,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伟强,广东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添新,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县,原告庄志光与被告张添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 华人民陪审员 赖湘绮人民陪审员 陈达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章碧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