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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苟泽芬与刘伟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泽芬,刘伟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苟泽芬,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刘伟核,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23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债务较多,所发现财产,均已有其他案件查封、冻结。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2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祖才审判员  李 季审判员  张思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