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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法执字第03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济源市新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源市新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37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济源市新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工业园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执行济源市新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存款人民币8128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