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斌申请执行王兴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斌,王兴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753号申请执行人:刘斌,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王兴武,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兴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兴武银行存款285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