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执1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莹与王磊、马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莹,王磊,马巍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1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莹。委托代理人:王之全,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磊。被执行人:马巍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莹与被执行人王磊、被执行人马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郭莹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202民初23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彭喜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