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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执1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莹与王磊、马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莹,王磊,马巍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1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莹。委托代理人:王之全,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磊。被执行人:马巍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莹与被执行人王磊、被执行人马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郭莹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202民初23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彭喜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