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金塔县环宇典当有限公司与卢云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塔县环宇典当有限公司,卢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921财保72号申请人:金塔县环宇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建明,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卢云。申请人金塔县环宇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卢云位于金塔县飞富家园房屋与购买马厚图位于金塔县园艺场2房屋的装籍过户手续。案外人王某自愿以自己所有的小汽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塔县环宇典当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卢云位于金塔县飞富家园小区房屋的转籍过户手续,冻结期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卢云购买马厚图位于金塔县园艺场房屋的转籍过户手续。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金塔县环宇典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王英政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何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