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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沁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沁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香港路工业园区办公楼430号。法定代表人:李树平,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沁梅,女,汉族,1973年2月13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沁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沁梅协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黎 峰审 判 员  黄振锋审 判 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晓雯书 记 员  郑光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