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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会滨与李培雷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滨,李培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682号申请人李会滨,男,1989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市。被执行人李培雷,男,1989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市。李会滨申请执行李培雷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刑初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李会滨赔偿款23721.6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256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李培雷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其刑期至2020年2月21日止,现正在服刑期间。经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培雷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刑初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黄建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