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金秋果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西军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振虎,李改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东河沿胡同73号。负责人赵文津,行长。被执行人:北京金秋果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中路32号楼32-3东区。法定代表人刘振虎,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西军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中路32号楼32-3北区。法定代表人刘振江,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振虎,男,汉族,1970年4月11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李改凤,女,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依据业已生效的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0043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北京金秋果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西军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振虎、李改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北京金秋果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西军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振虎、李改凤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金秋果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西军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振虎、李改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我院轮候查封了刘振虎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经我院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协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上述房屋的处置权移交我院。后我院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拍卖。买受人高泽宇(身份证号×××)以最高应价一千七百五十四万元整(1754万元)购得所拍房屋,并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归高泽宇(身份证号×××)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娜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