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6执5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习球、刘梦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习球,刘梦飞,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5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习球,男,1981年11月3日生,汉族,至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刘梦飞,男,199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李斌,男,199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执行周习球与刘梦飞、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皖0826执5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斌在支付宝1521296****账号的存款20352元。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斌在支付宝1521296****账号的存款20352元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罗保国审判员  黄长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