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4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与赵建方、刘庆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赵建方,刘庆亮,栗建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285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住所址:林州市临淇镇北大街西段。负责人:王泽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军峰,系该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闫宪军,系该社职工。被告赵建方,男,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刘庆亮,男,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栗建林,男,1968年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诉被告赵建方、刘庆亮、栗建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在本院立案,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