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国兵与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兵,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625号申请执行人:马国兵,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张贵清,该公司执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马国兵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11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该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 李玉民审判员 姜有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家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