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文辉、魏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辉,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3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林文辉,男,1982年7月8日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XXXXXXXXXX。被执行人:魏勇,男,1984年12月28日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兴义市。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安县人民法院(2015)茂信法朱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依申请执行人林文辉申请依法立案执行林文辉申请执行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茂信法朱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魏勇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林文辉拖欠的油款534868.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油款之日止),被执行人魏勇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林文辉违约金5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825.00元、诉讼保全费2020.00元、申请执行费8268.88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魏勇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魏勇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林文辉496888.00元,余款90000.00元未履行;被执行人魏勇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林文辉同意法院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家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