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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4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辛华诉被告曹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华,曹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4民初210号原告辛华,女,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伊春区。委托代理人葛立民,伊春市伊春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哲,男,30岁,汉族,无固定职业,原住伊春市友好区火车站宏都歌厅,现住址不明确。原告辛华诉被告曹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辛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欠款5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被告以为原告办理信用卡为由,在原告处拿走人民币50,000.00元,2015年8月8日原告找被告索要此款时被告为其出具欠条1份。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晶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英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