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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明钢借款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信用合作联社,吴明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吴明钢,男性,汉族,1978年10月03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香溪路。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一案,本院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汉滨民初字第019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吴明钢于2017年3月9日缴纳本案执行费和案件受理费2689元。2、借款本金12万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吴明钢于2017年底全部还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902执33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彭继忠审判员  涂必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世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