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北京天时嘉晟建材销售中心(经营者;汪胜义)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天时嘉晟建材销售中心,北京昌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29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时嘉晟建材销售中心(经营者;汪胜义),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长操村432号。经营者汪胜义。被执行人北京昌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灰厂路西院。法定代表人董士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时嘉晟建材销售中心(经营者;汪胜义)与被执行人北京昌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1405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天时嘉晟建材销售中心(经营者;汪胜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昌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时嘉晟建材销售中心(经营者;汪胜义)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北京昌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22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