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10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与黎海辉、陈楚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黎海辉,陈楚云,黎咏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105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22号季华大厦西副楼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893541524M。负责人:黄建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强、杨辉,广东盛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海辉,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陈楚云,女,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黎咏彤,女,1993年8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诉被告黎海辉、陈楚云、黎咏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黎海辉、黎咏彤立即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1019836.25元及计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暂计至2017年7月13日的利息为8297.93元,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规定的计付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黎海辉、黎咏彤承担原告为追索上述债权而支付律师费65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黎咏彤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吉安道3号依云水岸47座3701房经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陈楚云对上述第1、2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三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合同约定根据原被告所签《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20个月,借款人等额本息按月还款。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基准利率,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调整。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如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宣布项下借款立即到期。因借���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履约和违约情况2012年4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80万元。至2017年8月13日,被告逾期3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告2017年7月18日通过EMS向被告寄送《提前收回剩余贷款本息通知书》。核定欠款本息及费用本金1019836.25元利息12305.05元罚息25.03元复利6.8元律师费6500元截至日期2017年8月13日其他事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楚云与被告黎海辉系夫妻关系。抵押担保案涉贷款购买的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吉安道3号依云水岸47座3701房已办理抵押登记。本院认为:被告借款后未依约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宣告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归还拖欠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以及承担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另,合同到期之后,按照罚息标准计算利息,该罚息标准已经足以制裁借款人逾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如再计算复利,无异对被告实施多重惩罚,不符合公平的原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陈楚云与被告黎海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楚云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案涉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黎海辉、黎咏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019836.25元、利息12305.05元、罚息25.03元、复利6.8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7年8月13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中国���民银行五年期以上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如遇基准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调整)。被告黎海辉、黎咏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支付律师费6500元。被告陈楚云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对被告黎咏彤所有的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吉安道3号依云水岸47座3701房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56元,由被告黎海辉、黎咏彤、陈楚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鸿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瑜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