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刑更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秦龙飞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龙飞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刑更6号罪犯秦龙飞,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海安县。2014年2月19日,本院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0026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罪犯秦龙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海安县司法局于2017年8月7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秦龙飞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海安县司法局提出:在矫正期间,罪犯秦龙飞因违法其他监督管理规定(定位手机使用管理规定),于2016年4月21日被海安县司法局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受到警告后,罪犯秦龙飞不仅没有接受教训,改正错误,又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8月3日被海安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海安县司法局认为,罪犯秦龙飞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行政法规,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撤销罪犯秦龙飞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罪犯秦龙飞于2014年2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后本院向海安县司法局发出执行通知书,由该局对罪犯进行监督管理。2017年7月31日18时许,罪犯秦龙飞和曹某、殷某等人在海安县海安镇江海东路新村某幢某室王某的家中,使用王某提供的冰毒和冰壶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17年8月3日秦龙飞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日,海安县公安局作出对罪犯秦龙飞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于当日送交海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上述事实,有罪犯秦龙飞的供述,书证本院(2014)安刑初字第002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服刑人员登记表、海安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秦龙飞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本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管,但其不思悔改,吸食毒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海安县司法局的建议,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安刑初字第0026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秦龙飞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秦龙飞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本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晓莉人民陪审员 蔡庆观人民陪审员 郭仲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