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三台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冯坤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1093号移送执行单位:三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冯坤,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16)川0722刑初14号刑事判决,执行被执行人冯坤刑事罚金一案,因冯坤未在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冯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学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