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朱艳、朱岳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艳,朱岳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1485号申请执行人朱艳,女,1977年5月29日出生,住丽水市。被执行人朱岳清,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朱艳与被执行人朱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艳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截止2017年8月13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厉子勇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