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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3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淑珍与被执行人陈昱霖、陈广宏、武风青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淑珍,陈昱霖,陈广宏,武风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3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淑珍,女,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红旗西街13号2单元102室居民。被执行人:陈昱霖,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河东西街486号居民。被执行人:陈广宏,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解放北路63号居民。被执行人:武风青,女,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寺背后甲1号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淑珍与被执行人陈昱霖、陈广宏、武风青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法对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财产线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昱霖、武风青纳入失信名单,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李民杰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一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