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昆、胡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昆,胡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328号申请执行人吴昆。被执行人胡晓东。本院依据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赣1123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吴昆与被执行人胡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令,故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罚款。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下落线索。2017年8月2日,本院对申请人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告知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执行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993.5元,本院已执行15775元,尚有54225元及利息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3执3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小山审判员 姚永富审判员 余 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仇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