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申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允全、方玉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允全,方玉华,青岛厚铧物资有限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徐州市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26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允全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方玉华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青岛厚铧物资有限公法定代表人:傅春生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瑞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负责人:卢远铭第三人:徐州市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法定代表人:杨元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再审申请人黄允全、方玉华、青岛厚铧物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及第三人徐州市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5)泉商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允全、方玉华、青岛厚铧物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可勇审 判 员 刘 康审 判 员 陆连东法官助理 唐青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