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谢芳、张光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芳,张光平,方月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748号申请执行人谢芳,女,汉族,1977年7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张光平,男,汉族,1966年4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方月桃,女,汉族,1979年8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699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280000元,执行费4000元,合计人民币28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光平、方月桃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84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振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