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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宋某某信用卡诈骗罪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458号被执行人宋某某。被执行人宋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5)铁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2日移送本院执行部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宋某某在本辖区房产、银行、车辆和证券等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记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宋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宋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依职权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于永生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鄢锁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