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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31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小利与贺静、贺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利,贺静,贺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31民初291号申请人:李小利,女,汉族,1969年6月7月出生。被申请人:贺静,女,汉族,1971年9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贺艳,女,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申请人李小利与被申请人贺静、贺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曰立案,为保证将来裁判文书顺利执行,申请人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贺静所有的晋ABB6**宝马牌轿车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杨小玲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自愿以自己名下账户内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为申请人李小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小利申请对贺静、贺艳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备案在被申请人贺静名下的晋ABB6**宝马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小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原秀琴审 判 员  王 彦人民陪审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锦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