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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7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皖与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金牛区抚琴南路分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皖,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金牛区抚琴南路分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7776号原告:郭皖,男,汉族,1989年1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金牛区抚琴南路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游达。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负责人:谢香镇。原告郭皖与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金牛区抚琴南路分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郭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皖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晋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