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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东焕、王祥远同居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焕,王祥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680号申请执行人:杨东焕,女,1984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王祥远,男,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东焕与被执行人王祥远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125执16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发扬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