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7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皖与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金牛区抚琴南路分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皖,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金牛区抚琴南路分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7775号原告:郭皖,男,汉族,1989年1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金牛区抚琴南路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游达。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负责人:谢香镇。原告郭皖与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金牛区抚琴南路分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郭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皖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晋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