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6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蔡慧伶与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慧伶,郭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6246号原告:蔡慧伶,女,汉族,1974年4月22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晖,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明,男,汉族,1971年1月17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蔡慧伶诉被告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登记立案后,原告蔡慧伶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慧伶撤诉。审判员 劳灿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青婷书记员 黄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