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1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汤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133号之一申请人刘某某,男,1983年9月28日生。被执行人汤某某,男,1979年9月28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执1133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8月13日向被执行人汤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汤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汤某某在交通银行622262046000310892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世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靳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