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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1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汤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133号之一申请人刘某某,男,1983年9月28日生。被执行人汤某某,男,1979年9月28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执1133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8月13日向被执行人汤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汤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汤某某在交通银行622262046000310892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世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靳 超 关注公众号“”